(一)立案:
对违法生育的,街道办事处应立案调查。
(二)调查取证:
1、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向被调查对象或知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和调查意图。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2、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或社区计生工作人员、群众和其它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生育及非婚生育、婚外生育等行为并取得充分证据。搜集制作与本案有关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印)。
(三)告知、听证
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上报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由街道计生办上报高新区社事局。
(五)送达
高新区社事局审核后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六)执行
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应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结案
高新区社事局审查同意后,予以结案。
(八)存档
街道计生办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等材料整理归档,并制作规范的案卷,以备查证和复议、应诉。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新区社会抚养费2001年——2015年征收标准
高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农村人口人均纯收入以及城镇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征收依据,现将2001——2015年农村人口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列举如下(单位:元):
年份 | 农村人口人均纯收入 | 城镇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01 | 3714 | 8127 |
2002 | 4094 | 8972 |
2003 | 4543 | 9641 |
2004 | 5339 | 10394 |
2005 | 6323 | 11359 |
2006 | 7230 | 13183 |
2007 | 10483 | 15659.52 |
2008 | 16943 | |
2009 | 18659 | |
2010 | 20835 | |
2011 | 23932 | |
2012 | 27194 | |
2013 | 29968 | |
2014 | 32665 | |
2015 | 37807 |